
8月4日,港口法院依法公開對一起15人傳銷組織案作出一審宣判。被告人李某山、梁某文等15人犯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個月不等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至二萬元不等。對扣押在案的涉案財物、凍結在案的銀行賬戶及孳息,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,均依法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
經法院審理查明,2013年至2018年,被告人李某山、梁某文、鄭某等十五名被告人陸續在北海市加入“資本運作”傳銷活動,之后繼續誘騙他人交納70000元申購費加入該傳銷活動,激勵傘下傳銷成員繼續發展下線,隨著下線人員的滾動增加,李某山、梁某文和鄭某等15名被告人相繼升為A級老總和大經理。
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,該傳銷組織為躲避公安機關打擊和避免“行業競爭”,將組織搬遷到防城港市繼續發展。為了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該傳銷體系,在防城港市設立“大經理室”對整個傳銷體系實施管理。經查,李某山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242人,吸收傳銷資金200萬元;梁某文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132人,吸收傳銷資金46萬元;其余被告人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傳銷人員多人,獲利4萬元至15萬元不等。
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李某山等15人以“資本運作”為名,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,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,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,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,騙取財物,擾亂社會經濟秩序,15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。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山等15人犯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成立。
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量刑情節、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等,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